天天观天下!供应链法律专题-没完没了的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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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乙方,在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可能经常会遭遇甲方的需求变更。然而,多数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原始合同对与需求变更的约定并不明确。比如,原始合同一般会笼统地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上,没有几个甲方客户在提需求变更时同意规规矩矩地签书面合同。而乙方为了维系客户,不敢得罪甲方,只能被动接受甲方的口头安排,这也为日后的合同结算埋下了一个重大隐患。

徐先生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负责人。装修公司除了提供个人家装服务之外,还会承接一些写字楼、商场等商业建筑的室内装修业务。2017年6月,装修公司与某影视公司签署《室内装修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影视公司旗下的电影院线在建工程提供室内装修设计方案,含税合同单价125元/平方米,设计面积6.8万平方米,含税合同总价850万元。同年9月,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室内设计工作,并向影视公司交付了定稿的工程图与效果图。

正当装修公司准备申请支付剩余340万元尾款之际,徐先生接到影视公司现场负责人杨经理的电话。电话里,杨经理表示,由于影视公司打算在原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院线规模,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因此已经交付的设计图纸需要部分返工,此外新增1.7万平方米的设计面积,希望装修公司能帮忙重新出图,多出来的设计费用最后一起结算。撂下电话,徐先生立即安排公司员工重新评估合同变更的工作量。经评估,装修公司需对原图纸中2.4万平方米的设计面积进行返工,加上新增的1.7万平方米设计面积,总工作量为4.1万平方米。徐先生通过微信将新增的工作量反馈给了杨经理,并希望影视公司能出具工程签证。杨经理认可了设计变更的工作量,并表示出签证没问题,等他忙完这一阵子,统一安排。考虑到影视公司的付款比较及时,徐先生也没多想,当即安排员工重新设计重新出图。同年11月,装修公司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并向影视公司交付了变更后的工程图与效果图。同年12月,徐先生联系杨经理,请求影视公司对新增工程量512.5万元补发工程签证,并支付尾款共计852.5万元,均遭到了杨经理的拒绝。次年1月至3月,徐先生多次联系影视公司,商讨付款事宜,均无疾而终。

2018年9月,装修公司将影业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其支付尾款85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庭审过程中,影视公司认为,首先,原合同约定,合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做出,而本案中,影视公司未对后续的设计变更予以书面确认,应视为装修公司的单方行为。其次,杨经理作为影业公司的普通员工,其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不构成影视公司对工程量变更的确认。质证过程中,装修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原合同、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大量证据。其中,原合同明确约定,影业公司的现场负责人为杨经理,其有权代表甲方即影视公司与乙方即装修公司建立并保持顺畅的工作关系,统筹协调对外事宜。可见,杨经理已充分取得影业公司授权,其行为能够代表影业公司。此外,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大量证据表明,合同变更系因影业公司导致,且影业公司对变更的工程量及金额予以认可,即便没有签署工程签证,上述证据也足以证明合同变更的事实。最终,人民法院判令影业公司向装修支付尾款852.5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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